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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077-202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编制原则与主要内容

1802    2024-06-11 12:01:26   

一、标准编制任务来源

本项目是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 20220346-T-469,项目名称为“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项目周期为 16 个月。

二、编制原则

沿用原标准的编写结构,结合我国铝合金无缝气瓶的发展现状、实际使用的需求对原标准进行修改。本标准参考 ISO 18119:2018《气瓶—钢质无缝和铝合金无缝气瓶和长管—定期检验与试验》标准及 GB/T 13077—2004 版实际应用中的使用情况进行修订,在条文编排和编写细则上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 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标准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 GB/T 13077—2004 标准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如下:

1) 更改了公称容积的范围、公称工作压力下限,增加了气瓶环境温度要求。

同时删除了“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器设备上的附属铝瓶、填有固体填充物的铝瓶、钢丝缠绕式铝瓶及铝内胆纤维缠绕复合气瓶”的规定(见第 1 章,2004 年版的第 1 章)

根据 GB/T 11640—2021《铝合金无缝气瓶》公称容积范围、公称工作压力、环境温度进行修改,与其要求保持一致。标准适用范围已经描述清楚,不适用的范围无需再列出。

2) 删除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见 2004 年版的 3.1);

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协调关系,对于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以及检验项目这类规定性要求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说明,标准中无需再进行规定,因此标准中取消了检验机构和检验周期的要求。

3) 删除了检验周期的规定(见 2004 年版的 3.2);

按照 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 增加了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的后续处理要求(见 5.3.2);

5.3.2 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采用可靠的方法卸除。

 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若气瓶内存有毒性气体介质,后续处理如果不当会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标准中强调采用可靠的方法卸除。

5) 删除了对于 1989 年以前制造的和进口气瓶的壁厚检测的有关要求(见2004 年版的 5.1.4);

1989 至今 33 年,已超过气瓶使用年限要求,1989 年以前制造的气瓶均已报废,因此删除此要求。

6) 更改了凹陷的评定指标(见 6.2.3、6.2.4,2004 年版的 5.2.1、5.2.2);

根据 GB/T 11640—2021《铝合金无缝气瓶》以及 GB/T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7) 增加了颈圈的检查与评定的有关要求(见 6.6.1);

参照 ISO 18119 增加对颈圈的检查和评定要求。

8) 增加了气瓶无法稳定直立的有关要求(见 6.6.3)

参考 ISO 18119 增加此项要求。

9) 更改了筒体直线度合格指标的要求(见 6.5,2004 年版的 5.6);

与 GB/T 11640—2021《铝合金无缝气瓶》要求保持一致。

10) 增加了瓶口直螺纹的检查的要求(见 7.4);

完善瓶口螺纹的检验要求,目前两种螺纹形式均存在。

11) 更改了内表面缺陷判废的有关要求(见 8.3,2004 版 8.3.2);

根据 GB/T11640—2021 标准有关内容,对内部检查的缺陷进行了完善。

12) 更改了实测硬度值的评定指标(见 9.3,2004 版的 6.3)

2012 年之前制造的气瓶,硬度值按原标准执行(即 HRB48 或 HB90);2012

年及以后制造的气瓶,与 GB/T 11640—2021《铝合金无缝气瓶》要求保持一致。

13) 更改了对实测重量结果评定的要求(见 10.3,2004 年版的 9.3.1);

根据 GB/T 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中对于实测重量结果的有关要求,修改了本条款,即当钢印标记重量与实测重量的差值大于钢印标记重量的 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判废。

14) 更改了气瓶实测容积结果评定的要求(见 10.4,2004 年版的 9.3.3)

与 GB/T 11640—2021《铝合金无缝气瓶》要求保持一致。

15) 更改了水压试验时容积残余变形率的合格指标(见 11.4,2004 年版的10.1.4)

与 GB/T 11640—2021《铝合金无缝气瓶》要求保持一致。

16) 更改了对瓶阀检查和更新的有关要求(见 13 章,2004 年版的 12.1.3);

根据 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验机构不允许对瓶阀进行修理。

17) 更改了检验后的工作内容(见第 15 章,2004 年版的第 14 章)

15.1 凡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 TSG 23 的规定做好定期检验标志。

15.2 检验合格的气瓶,如需重新进行涂敷,涂敷前应清除表面油污、锈蚀等杂物,且在干燥的条件下方可涂敷。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 GB/T 7144的规定。

15.3 对于判废的气瓶应专区放置。报废气瓶应由检验机构或产权单位按照TSG 23 的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15.4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气瓶检验信息系统对气瓶检验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按照 TSG 23 的规定对检验合格和报废气瓶及时通过气瓶检验信息系统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5.5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采集、保存和通过数据接口向充装(产权)单位的气瓶追溯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受检气瓶的检验数据信息,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检验结论(合格、报废);对于检验合格气瓶应包括本次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对于报废气瓶应包括消除使用功能日期。充装(产权)单位有义务向合法的气瓶检验机构开放数据接口。

TSG23 中对定期检验标志有详细规定,因此本标准中只需说明按照规范要求即可。判废的气瓶在专区放置后即为报废气瓶,对于报废气瓶的处理要求,TSG23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最后强调说明检验机构信息化有关要求。

18) 增加了附录 D 瓶阀装配扭矩(见附录 D)

与 GB/T 11640—2021《铝合金无缝气瓶》要求保持一致。同时为了方便使用标准在本标准中直接列出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