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编制原则
GB/T 8334-2011从发布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年时间,随着气瓶产品质量、应用领域改变以及 检验技术的发展,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宜,如一些典型缺陷的描述以及评定标准发生了变化,一些缺陷的测量方式和方法发生了变化等等,因此急需修订该标准,以适应检验的需要。
二、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本标准与GB/T 8334-2011相比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删除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3.1);删除了对检验周期的 规定(见 2011 年版的 3.2);
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协调关系,对于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以及检验项目这类规定性要求需要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说明,标准中无需再进行规定,因此标准中取消了检验机构和检验周期的要求。
2) 增加了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钢瓶的后续处理要求(见 4.3.2);
4.3.2 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钢瓶,应采取可靠的去死阀装置卸下瓶阀。去死阀装置应具有安全防爆和防止瓶内介质向大气环境泄漏的功能。
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钢瓶,考虑钢瓶内仍存在液化石油气介质,因此后续处理如果不当会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标准中增加了对去死阀装置的要求。
3) 更改了外观初检与评定的要求(见 5.1,2011 年版的 5.1);
将 2011 版中 5.1 条对于钢瓶的外观初检中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删去,增加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和翻新的钢瓶。
钢瓶在检验准备时首先进行记录,因此无任何制造标志的在检验准备中就已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和翻新的钢瓶在外观初检中应当检查。
4) 更改了表 1 的按照公称容积对底座支撑面与底座中心间距要求(见 5.2.5.2,2011 年版的 5.2.5.2);
将 2011 版中的用型号来分别要求具体的合格指标这种形式,修改为用公称容积的范围来进行要求。
根据GB/T5842-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目前钢瓶的型号已有增加,同时考虑也会有超出标准列出的型号,因此修改为按照公称容积的范围来对底座支撑面与底座中心间距进行不同的规定。同时对 2011 版中涉及用型号说明的条款 8.1.2 条。
5) 更改了焊接接头的检查与评定的相关要求(见 5.2.6.2 和 5.2.6.3,2011 年版的 6.2、6.3 和 6.4) 5.2.6.2 焊缝存在咬边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和不规 则突变的钢瓶应判废。
5.2.6.3 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上存在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钢瓶应判废;热影响区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判废。
将 2011 版中 6.2、6.3 和 6.4 条款中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缺陷描述更加准确。
6) 增加了对衡器允许误差的要求(见 8.2)
8.2 衡器要求用于称量钢瓶质量的衡器,最大称量应是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允许误差应符合JJG 539《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中准确度级”的要求。衡器的检定或校准周期不应超过三个月。
2011年版标准未对称量钢瓶质量的衡器的允许误差提出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关要求。
7) 更改了瓶阀检查、更新与装配的相关要求(见 10.1、10.2 和 10.3,2011 年版的 11.1 和 11.2);
10.1 瓶阀检查应逐只检查拆卸的瓶阀,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应进行瓶阀更新。
10.2 瓶阀更新
10.2.1 更新的瓶阀应是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生产的、且通过型式试验的液化石油气瓶阀。
将 2011 年版的瓶阀检验修改为瓶阀更新,由于新的瓶阀均是符合相关瓶阀产品标准的检验合格的产品,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瓶阀的气密性试验。考虑以上原因,将 2011年版11.1.4对于瓶阀装配前应逐只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的 要求删去。
10.3 瓶阀装配
10.3.2 带有液相管的钢瓶,瓶阀与液相管应装配牢固。增加了对于带有液相管的钢瓶的瓶阀与液相管应装配牢固的要求。
8) 更改了气密性试验的结果评定的合格标准(见 11.2,2011 年版的 12.2);
11.2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出现泄漏的钢瓶应判废。
将2011年版对于气密性试验的合格指标修改为瓶体出现泄漏即为不合格,相比2011年版的对于结果评定的描述更为准确,在气密性试验保压过程中观察 压力表是否有回降现象不直观。
9) 更改了其他工作的内容(见第 12 章,2011 年版的第 13 章)。
12.1 凡经检验合格的钢瓶,应按照 TSG 23的规定做好定期检验标志。
12.2 钢瓶应按照 GB/T 5842 的规定进行涂敷。
专用颜色钢瓶,应涂敷指定的钢瓶颜色。
12.3 钢瓶在重新涂敷后,应粘贴安全使用提示,其内容应符合 GB/T 5842 的规定。
12.4 对于判废的钢瓶应在钢瓶醒目位置做出“报废”标识。报废钢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12.5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 TSG 23 的规定对检验合格和报废钢瓶 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向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上传有关检验信息。
将2011年版的其他工作修改为检验后工作。同时精简该条款的要求,TSG23 中对定期检验标志有详细规定,GB/T 5842 对于钢瓶的涂敷也有详细的要求,因此本标准中只需引用标准号即可。判废的钢瓶在钢瓶上做出“报废”标识后即为报废钢瓶,对于报废钢瓶的处理要求,TSG 23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最后增加“及时向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上传有关检验信息”是为了强调说明。
10) 删除了检验标志环的规定(见2011年版的附录 C)。
按照 TSG23 的规定,对于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对于本标准 中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可以进行涂敷。